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
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组通字〔2014〕66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和杨凌示范区人社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条例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作,下同)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9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8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调整后的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