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慢性病申报鉴定通过者,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发给《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并自审批确认之日起可享受慢性病待遇。
2. 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650元。年度限额从起付标准审批之月起(含当月)按月计算。
3. 上年度的慢性病可用限额未使用完毕的,次年可继续使用。
4. 办理起付的具体流程为:参保人员持慢性病专用证和医疗保险IC卡或社保卡,到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通过结算软件上传至省医保中心,并打印个人结算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标准的,由省医保中心直接在网络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
5. 已确认起付标准的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年限额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6. 长住外地人员和省驻外办事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将外地就诊的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交至单位医保专干,报送省医保中心省级结算部审核报销。起付标准的计算以购药或就医发票的日期为顺序,从达到650元的发票月份起计算年度限额。
7. 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待遇单位以及非公务员参加公务员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享受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和年度公务员累计补助。
8. 慢性病公务员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额为患者本人享受的最高年度限额的两倍(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除外)。具体补助标准为: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次年的1月至4月由医保专干集中报送省医保中心省级结算部审核补助。医疗照顾人员慢性病费用自动进入网络结算系统一次性结算,不再至医保中心累计报销。
9.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性病有关待遇。
10. 凡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一年度未办理起付确认者须持该年度就医购药凭据重新复审确认;连续两年度未办理起付确认者取消此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审批。
11. 门诊慢性病购药实行费用限额管理和购药量管理。每月基金支付的购药不超过其病种月限额的两倍,每次购同一通用名药品不超过其病种4周的用药量,每月不超过2次。
12. 参保人员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就医购药,杜绝冒名就医、超病种购药、超量购药、倒卖药品等违规骗保行为,经调查确实存在骗保或配合医疗机构、药店共同骗保谋利的,追回违规骗保基金,并取消当年慢性病待遇,给予通报批评。
13. 参保人员申办业务或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本单位医保专干联系。